情景描述:
一棟20層的綜合樓,地下還有4層,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主樓(各層建筑面積均大于1000㎡)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地下三、四層(人防層)主要使用功能為普通汽車庫、復式汽車庫和貯存可燃固體的庫房,地下二層主要使用功能為展覽廳、管理用房及燃氣鍋爐房、柴油發(fā)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室、消防泵房等設備用房,地下一層主要使用功能為消防控制室、管理用房及商場營業(yè)廳。主樓首層主要使用功能為門廳、咖啡廳、自助餐廳、商場營業(yè)廳,地上二、三層主要使用功能為兒童游樂廳、展覽廳、商場營業(yè)廳,地上四層至地上十九層主要使用功能為辦公室,地上二十層主要使用功能為會議廳、多功能廳。裙房首層至地上六層主要使用功能為商場營業(yè)廳。該建筑按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了消防設施及器材。
如果該綜合樓在建設時受選址條件所限,綜合樓主樓與周邊同屬同一單位的一棟已建耐火等級二級的單層商店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僅為4m,問:通常情況下,兩者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多少米?如防火間距不足,可采取哪些措施解決并說明原因?
參考答案:
通常情況下,綜合樓主樓與單層商店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可采取以下措施解決防火間距不足的問題:
1.將與單層商店相鄰的綜合樓主樓外墻設置為防火墻或將與單層商店相鄰的比單層商店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nèi)的綜合樓主樓外墻設置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后,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將單層商店改造為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綜合樓主樓的一面外墻為防火墻后,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m。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l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OOh l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層面15m及以下范圍內(nèi)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規(guī)定的防火隔水幕或本規(guī)范第6.5.3條規(guī)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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