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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綜合考點第二篇:行政處罰法
發(fā)布時間:2019-05-26  消防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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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種類嚴格加以限制的同時,又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政府規(guī)章各自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任何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中必須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行政賠償?shù)臋嗬约耙笈e行聽證的權利。

  (5)一事不再罰原則。

  4、行政處罰的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當場作出的對公民處以警告或較少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受案、調(diào)查取證、告知、聽取申辯和質(zhì)證、決定):適用于聽證作為其中可能經(jīng)歷的一個階段,只適用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 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5、違法處罰的法律責任

  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zhì)和程度,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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